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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回复反射器取消3C认证改为CQ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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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消息:新推出的CQC标志认证业务产品,总共种。

  1、59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2、13 电焊机安全认证

  3、118 复印机

  4、1312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5、135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与汽车用灯具组合)

  、1417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与摩托车用灯具组合)

  以上种产品以后不再强制执行CCC认证,将原来的强势性CCC认证调整成自愿性CQC认证。

  相关声明如下 :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认监委218年第29号联合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的公告》,自218年12月3日起,我中心涉及1个小类原CCC目录产品(以下简称“原目录产品”)被调出目录,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基于“便利企业、主动服务”的原则,为了平稳过渡、不影响整机和零部件产品的正常供应关系,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将相关业务进行调整,并对原目录产品涉及的CCC证书做出处理,具体如下:

  一、 业务调整

  即日起,CQC不再受理原目录产品的CCC认证申请,同时推出与原目录产品范围一致的CQC标志认证业务(属自愿性产品认证),有意愿的企业可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业务调整前后对照信息详见附件1。

  二、 证书转换

  即日起,CQC启动原CCC证书转换为CQC标志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的工作。本次仅转换“有效”和“暂停”状态的原证书,转换后证书状态不变。对于“有效”状态的证书,新证书有效期为长期有效,其有效性依靠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对于“暂停”状态的证书,转换后的暂停截止期与原证书一致。

  为便于追溯,新证书编号按“CQC+CCC证书编号”(即原CCC证书编号加前缀“CQC”)。

  有意愿做证书转换的企业无需提交申请,仅需签署《确认函》(见附件2)并于219年4月 3日前提交CQC相关产品认证部,经确认后CQC将新证书邮寄给各获证企业。转换过程中CQC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 原证书和CCC标志的处理

  原证书将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要求予以注销处理,CCC标志将根据国家认监委218年第35号公告《认监委关于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相关产品过渡时期标注 CCC标志工作安排的公告》的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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