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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管控范围

    

  RoHS的定义和目的

  RoHS指令211/5/EU(又称为RoHS 2指令)是对个欧盟RoHS指令22/95/EC的改版。新指令于211年7月21日生效,并与新立法框架保持一致。它规定了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EEE)中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则。这样的有害物质是例如多溴联苯,邻苯二二丁酯,邻苯二二异丁酯,六价铬多溴联苯醚等。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末期进行管理可能会带来挑战,因此,该指令限制了它们在初始阶段(即在产品制造期间)的使用,并有助于使它们远离废物流。

  RoHS 2指令进一步提供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以及无害环境的回收和废弃EEE处置的法规。RoHS 211/5/EU有许多目标,但重要的目标之一是减轻行政负担,并确保与新的政策和法规保持一致。例如,那些与在欧盟范围内销售产品的新立法框架有关的法律。

  RoHS范围

  与RoHS 22/95/EC相比,RoHS 2不仅扩大了产品范围,而且对EEE制造商施加了新的义务,要求他们准备欧盟合格声明并在成品上贴上CE标志。后者被包含在指令范围内,因为原始的RoHS指令没有任何说明CE符合性的正式标记要求,这使许多制造商设计了自己的RoHS符号并发布了其"合格声明"版本。

  RoHS 211/5/EU的范围内包括以下产品类别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大大小小的家用电器;

  IT和通讯设备;

  照明设备;

  消费设备;

  电气和电子工具;

  自动点胶机;

  玩具;

  休闲和运动器材;

  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医疗设备r

  监测和控制手段,包括具有工业目的的手段;

  这些类别中未涵盖的任何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采用此更改的截止日期为219年7月22日。

  当前,在该指令的范围内不包括以下类型的电气和电子设备U

  ・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太空设备;

  ・专门设计为属于本指令范围之外的另一种设备的一部分的设备,并且仅当该设备属于该设备并且只能由同一专门设计的设备替换时才能履行其功能;

  ・大型固定式工业工具;

  ・用于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工具,但未经型号认可的电动两轮车除外;・有源植入式医疗设备;

  ・大型固定装置;

  ・光伏板,协助公共,商业,工业和住宅应用生产太阳能;・专为研发而设计的设备r

  ・其他。

  经济经营者的合规性和法律义务

  为证明CE符合RoHS 211/5/EU,电子和电气设备制造商必须进行合格评定,准备合格声明并在其产品上贴有CE标记,然后才能将其投放到欧盟市场。

  RoHS指令不仅对制造商承担法律义务,而且对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商(包括零售商)也承担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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