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2年3月1日起,在EAEU欧亚经济联盟境内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必须通过RoHS合格评定程序,以证明其符合EAEU技术法规37/21中关于在电气电子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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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亚经济联盟(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以确保产品在区域内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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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AEUTR37/21附录1中列出应符合RoHS规定的设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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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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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计算机及其连接的设备,包括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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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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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机和办公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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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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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明设备,包括嵌入家具的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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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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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戏机和自动售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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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柜员机,票据打印机,身份证阅读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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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定电压低于5VAC和(或)DC的电缆,电线和电缆(光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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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开关和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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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安全和火警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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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AEUTR37/21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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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定电压超过1v交流电和15v直流电的产品,除非附录1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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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用作电气设备组件的电气设备,未包含在本技术法规附录Nο1所提供的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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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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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面板(太阳能面板),属于电气产品和无线电电子产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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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算用作地面和轨道空间物体一部分的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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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于空气,水,陆地和地下运输的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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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池和蓄电池,包括作为电气产品一部分在联盟领土上流通的电池和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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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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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量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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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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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电气和电子设备符合EAEU的本法规和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并且已通过EAC标记确认了产品的符合性,则只能将其制造并发布到EAEU国家。合格性评估以EAEU合格声明(DoC)的形式进行,并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用合格证书(CoC)计划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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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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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说明和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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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文件(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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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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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功能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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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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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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