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标准211/5/EU指令
(ROHS指令)211/5/EU欧洲RoHS 211/5/EU要求检测的项目为项,指令生效为ROHS指令。RoHS检测项目有 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关于DIBP,BBP,DBP,DEHP等项目该指令仅提到在后续优先评估是否列入管控,未强制要求生产商进行检测。
欧盟RoHS认证(有害物质限用指令)已定于2年7月1日付诸实施,自该日起,所有在欧洲销售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限用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符合指令中的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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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令规定,在欧洲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中的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六种有害物质进行限制,以后也将对更多的有害物质进行限制。
RoHS 2.
RoHS 2.实际是RoHS指令的修正版,俗称RoHS2.
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将原先WEEE指令的附录I和IA新增为RoHS的两个附录;
2. 自214年1月1日到217年1月1日,逐步将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纳入RoHS的管制范围;
3. 制造商需在产品上市销售之前制订EC符合性声明并加贴CE标志,且在电子电气产品上市之后,必须保留相关技术文件和EC符合性声明至少十年 ;
4. 如果附录III中列举的物质(如HBCDD、DEHP、BBP和DBP等)因使用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无法承受的危害,则将依据REACH法规第9至72条的规定进行评估,进一步将此物质列入附录IV的限用物质。
新版RoHS指令
211年7月1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新版RoHS指令——指令211/5/EU。
作为中国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非常熟悉的一项指令,其出台历程可谓是一波三折。由于修订过程中各方分歧较大,因此这项本来意欲在29年就出台的修订案一拖再拖。特别是就是否扩大产品范围和受限物质的范围,欧盟内部包括委员会、欧洲议会、理事会、业界、NGO等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211/5/EU较原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类医疗器械。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理清了部分定义;
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DEHP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删除了其中的生产商(producer)规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的定义,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规定了产品需贴附CE标志及CE标志的相关事宜。
本指令将在发布于OJ第2日起生效,成员国需要在2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211/5/EU的发布将给中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将医疗器械类产品、监视和控制仪器产品列入规管的范围,因此对这两类制造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巨大的;此外,由于电子电气产品上需要贴附CE标志,因此,对业界符合指令的要求,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RoHS标准2011/65/EU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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