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7128:22《载人和货物及相关设施运输的轻型机动车辆,未经道路使用类型批准-轻型电动车辆(PLEV)》于22年1月21日发布以来,至今221年4月13,距离欧盟强制执行最后日期4月2日仅有7天时间,该标准由技术委员会CEN/TC 354负责编写,由法国标准协会(AFNOR)持有。
标准适用范围
EN17128:22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具有或不具有自平衡系统的自给式电源供电的个人轻型电动车,但从无人值守站租用的车辆除外。
具有或不具有自平衡系统的个人轻型电动车,该自平衡系统完全或部分由具有1 VDC电池电压的独立式电源供电,带有或不带有输入电压高达24 VAC的集成电池充电器。
标准不适用范围
2.1.被视为玩具的车辆;
2.2.不带座椅自动平衡系统的车辆;
2.3.用于比赛的车辆;
2.4.电动辅助循环(EPAC);
2.5.打算用于医疗的车辆和/或设备;
2..最大设计速度超过25 Km/h的电动汽车;
2.7.额定电压超过1 VDC或24 VAC的车辆;
2.8.没有车载驾驶员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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