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12月15日,欧盟发布新规(EU)22/281,修订了REACH法规附录XVII,新增了1项限制条目,以限制纹身墨水或永久性化妆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新规将于自发布后第2日生效。
此次修订后,REACH法规附录XVII中已有75个条目,管控着消费品中各种化学物质的使用。
受限物质及主要要求:
至少符合以下一项要求的物质(1): (a)法规(EC) No 1272/28附录VI第3部分分类的任何一种物质; -1A、1B或2类致癌物或1A、1B或2类生殖细胞诱变剂,但不包括因吸入接触后的影响而分类的任何此类物质. -生殖毒性1A、1B或2类,但不包括因吸入接触后的影响而分类的任何此类物质. -1、1A或1B类皮肤敏感剂. -1、1A、1B或1C类皮肤腐蚀性物质或2类皮肤刺激物. -严重眼部损伤1类或眼部刺激物2类. (b) 法规(EC) No 1223/29附录II中所列物质; (c) 法规(EC) No 1223/29附录IV中,且符合在该附录表格g, h和i列中任何一种规定情况的物质; (d) REACH法规附录XVII附件13中所列物质. 本条目第2栏第7和第8段中的辅助要求适用于用于纹身目的的所有混合物,无论其是否含有属于本条目本栏第(a)至(d)点的物质。 |
1.在222年1月4日后,不得在市场上出售用于纹身目的的混合物,且含有任何此类物质的混合物不得用于纹身目的,如果所述物质或物质存在于以下情况:
(a)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 No 1272/2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A、1B或2类致癌物,或1A、1B或2类生殖细胞致畸物质<.5%; (b)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 No 1272/2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A、1B或2类生殖毒性物质<.1%; (c)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 No 1272/2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1A或1B类皮肤刺激物质<.1%; (d)混合物中属于法规(EC) No 1272/28附录VI第3部分归类为1、1A、1B或1C类皮肤腐蚀性物质或2类皮肤刺激物,或1类严重眼睛损伤或2类眼睛刺激物: (i)仅作为pH调节剂<.1%; (ii)其他用途<.1%; (e)法规(EC) No 1223/29附录II中所列物质<.5%; (f)法规(EC) No 1223/29附录IV中g列(产品类型、身体部位)规定的物质在如下一种或多种用途的混合物中<.5%: (i)‘冲洗产品’; (ii)‘不可用于粘膜的产品’; (iii)‘不可以用于眼部的产品’; (g) 法规(EC) No 1223/29附录IV中h列(即用制剂最大浓度)或i列(其他)所列物质需满足该列所规定的条件; (h)满足REACH法规附录XVII附件13中特定物质限值。 2. 在本条目中,使用混合物“用于纹身”是指通过任何过程或程序将混合物注射或引入人的皮肤、粘膜或眼球中,目的是在他或她的身体上做标记或设计。 3. 作为克减,第1款在223年1月4日之前不适用于下列物质: (a) Pigment Blue 15:3 (b) Pigment Green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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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REACH法规附录XVII的产品将会被召回、下架、罚款等处理方式。
贝斯通建议此类纹身墨水或永久性化妆品相关企业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加强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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