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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数据表(SDS)更新内容

  安全数据表(SDS)更新内容,SDS报告办理可以联系深圳贝斯通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咨询办理,22年月2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EU)22/878法规,其更新了REACH法规【(EC)No 197/2】的Annex II:安全数据表(SDS)编制要求。
 
  本次主要更新涉及如下:
 
  如包含有纳米形式成分的,则需要标注纳米形式。
 
  安全数据表中使用的语言应简单、清晰、准确,避免使用行话和缩写。不得使用“可能危险”、“无健康影响”、“在大多数使用条件下安全”或“无害”等声明,或表明该物质或混合物不危险的任何其他声明,或与该物质或混合物分类不一致的任何其他声明。
 
  如满足欧盟(EC)No 1272/28法规中对于唯一配方标识(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UFI)的要求,则在SDS中第一部分产品识别(Product identifier)中应有体现。
 
  安全数据表的所有页面(包括任何附件)均应编号,并应注明安全数据表的长度(如“第1页,共3页”),或注明是否有以下页面(如“接下一页”或“安全数据表末尾”)。
 
 
  安全数据表(SDS)
 
  危害识别部分,除了识别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PBT),以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蓄积性(vPvB)的物质外,还将识别具有内分泌干扰属性的物质。
 
  安全数据表(SDS),在美国、加拿大、澳洲及亚洲多国一般称为MSDS(材料安全数据表),欧洲及ISO习惯称为SDS,无论哪种称呼,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它们是在国际或国内贸易过程中,化学品生产商或销售商向客户提供的一份带销售物质或混合物的详细的综合性说明文件,涉及理化参数、燃烧爆炸性能、毒性和环境危害、安全处置、应急防护、法律法规等信息,以期帮助下游客户合理安全使用该产品,并控制相应的风险。
 
  (M)SDS的编制需要根据不同市场的法规要求,如欧盟市场需要根据REACH法规及CLP法规,中国市场需要根据GB/T 1483-2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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