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由于过去欧共体成员国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经常出现满足某个国家标准的商品无法在别的国家上市。为消除成员国间的一些贸易壁垒,协调各成员国的标准要求,CE应运而生。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也是欧共体中许多国家语种里“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凡是新方法指令所覆盖的涉及安全、卫生、健康及环境保护等产品,都必须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并加施CE标志后方能迸入欧盟市场。玩具产品属于新方法指令所覆盖的范畴。因此,进入欧盟市场的玩具产品必须加施CE标志。
二、玩具CE标志要求:根据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9/48/EC的要求,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玩具产品应该加贴CE标志,CE标志受《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第75/28号条例》第3条所规定的一般性原则的约束。
成员国应假定带有CE标志的玩具符合本指令的规定,不带有CE标志或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玩具可以在商品会、展会上展出或使用,前提是其随附标志上清楚地说明该玩具不符合本指令要求,且在其符合相关规定之前不会被供应市场。
在玩具投放市场前应先行加贴CE标志,也可加贴图标或其他表明特别风险或用途的标识。加贴于玩具、随附标签、包装上的CE标志应当清晰可辨、不易擦拭。
如果玩具过小、或者玩具包含有小部件,CE标志可以加帖在标签或随附的商品说明上。玩具在柜台销售而令上述作法不具技术可行性,或柜台本意是作为玩具包装的,CE标志可以在加贴于柜台上。从包装外面无法看到CE标志的,其至少应当加贴于包装之上。CE标志的高度至少为5mm。
三、玩具CE符合性评定程序:根据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9/48/EC的要求,玩具CE的符合性评定程序(合格评定程序)主要采用在《第78/28/EC号决议》附录二中规定的两种合格评定模式:
1、使用《第78/28/EC号决议》附录二模式A所制定的内部生产控制程序,此模式适用于协调标准可以涵盖所有安全要求的玩具。制造商可以对玩具自行检验,采用模式A的方法进行内部生产控制,加贴CE标志并拟定EC合格声明和相关技术文档。属于一种自我声明方式。
2、使用《第78/28/EC号决议》附录二模式B所制定的EC型式检验以及模式C所制定的符合型式程序,此模式适用于下列几种玩具:(a)涵盖玩具所有相关安全要求的协调标准不存在的;(b)(a)中提到的协调标准存在,但是制造商并没有采用或仅部分采用的;(c)(a)中提到的一条或多条协调标准公布时设定限制的;(d)制造商认为玩具的特性、设计、结构或目的需要第三方验证的。
这类玩具由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进行EC型式试验(EC typeexamination),获取报告和证书,采用模式C所制定的符合型式程序,加贴CE标志并拟定EC合格声明和相关技术文档。
四、玩具加贴CE标志流程
总结以上内容,如果需要确认玩具产品是否符合欧盟玩具指令,并标识上CE标志,可以参考以下流程图:
玩具加贴CE标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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