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月2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OJEU)发布了(EU)22/878法规,修订了REACH法规((EC)No 197/2)附件II关于编制安全数据表(SDS)的要求。此修订案将于2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有的安全数据表可以继续使用到222年12月31日。
本次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根据欧盟发布的REACH法规修订案(EU)218/1881,如包含有纳米形式成分的,则需要标注纳米形式。
安全数据表的所有页面(包括任何附件)均应编号,并应注明安全数据表的长度(如“第1页,共3页”),或注明是否有以下页面(如“接下一页”或“安全数据表末尾”)。
•如满足欧盟(EC)No 1272/28法规中对于唯一配方标识(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UFI)的要求,则需在SDS中第1部分产品标识(Product identifier)中表明,提供UFI。
•危害识别部分,除了识别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PBT),以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蓄积性(vPvB)的物质外,还将识别具有内分泌干扰属性的物质。
•安全数据表中使用的语言应简单、清晰、准确,避免使用行话和缩写。不得使用“可能危险”、“无健康影响“在大多数使用条件下安全”或“无害”等声明,或表明该物质或混合物不危险的任何其他声明,或与该物质或混合物分类不一致的任何其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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